湖南高院指令再审敲诈勒索案引发申诉听证会:打电话发短信能否代替传票
收到一审判决书后,湖南长沙宁乡市周小兰不服,开始上诉、申诉。近5年的时间里,她的心态如同抛物线般起伏不定。
上游新闻(报料邮箱:cnshangyou@163.com)记者获得的司法文书显示,现年51岁的周小兰曾以“渣土车噪音、灰尘扰民”为由阻扰施工,施工方“被迫”支付10500元的赔偿款。2020年7月,宁乡市法院判周小兰犯敲诈勒索罪,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周小兰随后提起上诉,2020年12月长沙中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后,周小兰提出再审申请。2022年12月,湖南高院依据刑法254条决定:指令长沙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254条是指上级法院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但长沙中院再审时,多次电话、短信通知周小兰到庭,她却拒不到庭。
2023年12月,长沙中院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裁定:按周小兰撤回申诉处理。
“电话短信通知我去,我不去,是因为我不想长沙中院审,加之中院应该用传票通知我去。”周小兰说,她不服“撤回申诉”的裁定,向长沙中院提出申诉。
近日,长沙中院就上述申诉事宜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电话、短信通知算不算合法程序”“不用传票通知违规不违规”成为双方辩论焦点。
周小兰参加听证会。 受访者供图
一审敲诈勒索罪名成立
宁乡市法院一审判决书上载明了周小兰一案的前后缘由。
2017年8月,高某所在的宁乡市润发渣土公司承接永佳东路卸土场项目。施工过程中,渣土车需从永佳东路通过。周小兰以渣土车的噪音、灰尘扰民等为由,在永佳东路放水桶、竹子阻工,导致渣土车不能正常通行。高某等人为确保工程顺利进行,代表公司的车队被迫给付周小兰4500元。
2017年12月,鲁某等人承接了海尔日日顺土方工程。施工过程中,渣土车需从永佳东路通过。周小兰以渣土车的噪音、灰尘扰民等为由,站在路上拦车阻碍渣土车通行。鲁某等人为确保工程顺利进行,被迫给付周小兰4000元。
2018年4月,周某所在的金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接宁乡市永佳东路优刚项目工地土方施工。施工过程中,渣土车每天需从永佳东路通过。周小兰以渣土车的噪音、灰尘扰民等为由,在永佳东路上挡住渣土车队。周某为确保工程顺利进行,被迫给付周小兰2000元。
5月11日,周小兰告诉记者,阻工前,她曾多次向宁乡市有关部门反映噪音、灰尘扰民,但问题一直没有解决,直到相关项目完工才有所好转。“大货车轰轰过,灰满天飞,谁也不愿意住在这种环境里。”
宁乡法院认为,案发前,周小兰一家居住在别处,永佳东路附近的房屋不是唯一必住房。周小兰以必须住在永佳东路附近的房屋为幌子,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多次阻工,迫使被害单位与其签订了《噪音灰尘扰民协议书》,从而达到掩盖其敲诈勒索财物的非法目的,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2020年7月1日,宁乡市法院判决,周小兰犯敲诈勒索罪,处有期徒刑1年,宣告缓刑2年,处罚金5000元。
周小兰与相关运输施工单位签的协议书。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周小兰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她上诉时提到,渣土施工车队存在违法施工的行为,渣土车作为侵权人因违法施工的侵权行为对她作为被侵权人造成侵害,因此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系民事行为,一审法院认定她获取的是非法利益,具有敲诈勒索的非法目的,没有证据支持。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周小兰与相关运输施工单位签了三份《噪音灰尘扰民纠纷协议书》,上面载明,受到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或做出精神赔偿。施工方在此协议上有签字。
周小兰说:“三个项目,一共收了10500元。现在我也没退,我也不会退,我认为这个钱我该拿。”
对此,长沙中院认为,在卷证据可以证实,案发时周小兰一家并非实际居住在永佳东路房屋内,其以拦路阻工等方式,威胁、要挟被害人,迫使被害人向其给付相应费用,其实际上系以妨害其居住为由,而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周小兰上诉时还提到,宁乡公安立案程序违法。但长沙中院认为,程序合法。在案证据显示,周小兰最后一起“犯罪事实”发生在2018年4月。2019年8月,她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宁乡警方刑拘。
该案两名被害人婉拒了记者采访,另一名不愿具名的被害人接受上游新闻记者采访时说:“赔钱后一年多,警察找我,我说了她怎么拦车,赔了多少钱。”
2020年12月,长沙中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湖南高院指令长沙中院再审。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周小兰拒不到庭参加庭审
周小兰不服长沙中院的二审裁定,向湖南高院申请再审。
2022年12月30日,湖南高院发出再审决定书,指定长沙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上游新闻记者查询获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为: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周小兰的辩护人认为,湖南高院发出再审决定书足以说明,宁乡法院及长沙中院原来的判决“确有错误”。
在案证据显示,2023年4月-2023年10月,长沙中院多次拨打周小兰电话、并发短信。周小兰只接了两次电话,周小兰在电话中表示,长沙中院不应管辖此案,并拒绝参加诉讼。
2023年12月,长沙中院做出“刑再1号”刑事裁定书:周小兰经多次依法通知后拒不来本院参加诉讼活动,且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按周小兰撤回申诉处理。
周小兰说,她不接电话是因为想别的法院再审此案。她当时的律师告诉她,收到传票再说,而她一直没有收到传票。“我和中院赌气,没赌赢,直接给我来了个撤回申诉,剥夺了我再审的权利。再审是我盼望已久的。”
长沙中院召开听证会
周小兰后悔了,又向长沙中院提出了申诉。她要求,长沙中院撤销“刑再1号”刑事裁定书,恢复再审湖南高院发回的敲诈勒索案。
周小兰说,湖南高院的再审决定已经明确表示,此案属于“确有错误”应当再审的案件,申诉人“自愿撤诉”后“确有错误”就没了?她说,长沙中院未依法传唤当事人,在当事人未同意情况下,打电话、发短信知会她开庭时间,完全不顾双方没有互信,造成她错过参与再审的机会。长沙中院依法向出庭检察员发出了出庭通知书,但全卷未制作传唤被告人传票,控辩需要被平等对待,合议庭如果不知道依法书面传唤申诉人,为何又要依法书面通知检察院出庭?
周小兰认为,长沙中院的“刑再1号”刑事裁定书以经多次依法通知,她拒不参加庭审为由剥夺其再审权利,实质上用“程序瑕疵”的违法行为剥夺了她的实体权利。
多名律师介绍,根据《刑诉解释》第221条的规定,对被告人等当事人应当使用传票“传唤”,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有关人员可以使用简便方式“通知”。
4月25日,长沙中院就上述申诉事宜召开听证会,当地多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大学教授和律师,加上周小兰和她新聘用的辩护人,一共7人参加了听证会。“打电话、发短信”算不算依法通知,成为大家讨论的焦点。会上有人发言称,多次打电话、发短信,周小兰就是不来,可以视为放弃权利。周小兰新聘辩护人则表示,民事判决中都知道以“多次传票通知拒不到庭”才能驳回上诉,何况关乎人身自由的刑事判决。
召开听证会的法官说,如果之前是他审理这个再审案件,他会发传票而不是打电话、发短信。
目前,听证会的最终意见尚未出炉。
“打电话、发短信”算不算依法通知?就此问题,5月12日,上游新闻记者试图采访长沙中院,对方未作回应。
上游新闻记者 牛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