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花18万娶越南新娘,领证3月后她“消失” 法院判介绍人退回4.5万

年过30岁了,湖北省红安县的秦先生还没有“对象”,家里很着急。2023年12月,经人介绍,秦先生找到了从越南嫁到红安县的阮氏。双方敲定,秦先生支付18万元后,娶妻一事交由阮氏负责。

很快,秦先生相中了越南籍女子黄某如(化名),其和秦先生在湖北领取了结婚证。但3个月后,其以父亲病故为由返回越南且从此不再回来,还拉黑了秦先生。为此,秦先生将介绍人阮氏及其公婆起诉至法院。

▲秦先生和黄某如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结果显示,此为合同纠纷引发,秦先生及介绍人均具有一定错误,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最终判令阮氏及家人返还秦先生45000元。

秦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目前对方已依照法院判决支付了这笔款项,但他希望讲述经历,避免他人重蹈覆辙。

通过一外籍媳妇介绍

他娶了外籍老婆

1992年12月,秦先生出生于湖北省红安县杏花乡辖下的一个村子。到2023年12月,秦先生已31岁,但还没找到结婚对象,家人很着急。经人介绍,秦先生了解到,在红安县城关镇一村落里,有户董姓人家娶了个越南籍媳妇阮氏,并生下一双儿女。

随后,秦父带着儿子秦先生等人找到董家,希望通过阮氏给秦先生介绍媳妇。秦先生介绍,当时对方要求其支付18万元,之后娶媳妇的事就交给他们。

2023年12月30日,秦先生一家凑足18万元后,驱车到阮氏家里交付,当时在家的还有阮氏的公公董某和家婆王某。根据阮氏的安排,秦父、秦先生及阮氏一行三人飞往越南。在越南,阮氏帮其物色了越南籍黄某如(化名)和秦先生相亲。

▲结婚证

一周后,秦父先行离开越南回到家乡。秦先生则在越南和黄某如继续相处一个多月,直至2024年1月23日,他们一起乘机回到武汉。次日,秦先生和黄某如在湖北省民政厅办理结婚登记并领取结婚证。

领证3个月后,妻子借故离去

一审法院判决退还14万元

一审判决书显示,领证结婚后,黄某如和秦先生在湖北省红安县生活。2024年3月,黄某如声称其父亲生病了。同年4月22日,黄某如称父亲病故了。为此,秦先生为她购买了次日,即4月23日回越南的机票。黄某如当时告诉秦先生,约半个月后就回红安。但在回到越南一周后,秦先生通过微信却无法和黄某如联系上,最后发现妻子还将其拉黑了。

为此,秦先生找到介绍人阮氏等人,其后正式告知秦先生,黄某如不再回来了。秦先生给红星新闻提供的微信截图显示,2024年5月23日,秦先生问阮氏:“姐,黄某如不回来了,那我家的彩礼钱怎么办?”阮氏女士回复:“你自己买票给你老婆回越南的,你现在问我彩礼钱?”秦先生紧接着说:“只知道彩礼钱给你了,人走了,彩礼钱要退我。”秦先生还说:“我给你18万元,有录像。”

但阮氏及家人没有把钱退给秦先生,为此,他起诉阮氏及家公董某、家婆王某。2024年9月18日,红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鄂1122民初3372《民事判决书》(下简称一审判决)显示,该有偿婚姻介绍属于合同行为,该案系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故本案案由应认定为合同纠纷。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此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也规定,“任何个人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或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

据此,红安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阮氏及其家公家婆通过非法渠道,为原告秦先生介绍越南籍妻子并收取大额介绍费的行为违反了上诉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阮氏等人基于该无效合同取得的介绍费应当予以退还,对原告提出返还介绍费14000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阮氏及其家公家婆返还秦先生140000元。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均有错误

判决退还4.5万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阮氏等人对此不服,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4年12月26日,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鄂11民终3405号《民事判决书》认为,一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一审判决确定双方为合同关系及本案案由为合同纠纷并无不当。但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秦先生应当知道介绍涉外婚姻违反婚姻自由的规定,且系秦先生方主动找到阮氏一家提出要求介绍涉外婚姻,秦先生及秦父和阮氏一起赴越南进行涉外婚姻活动,而阮氏及其家公家婆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双方均具有一定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结合阮氏在二审时提交的往返机票及在越南为介绍婚姻的相关消费证据,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最后认定支付彩礼费用为83686元。不过,据黄某如向秦先生反映,她实际拿到手的彩礼钱是3万元人民币,另5万元是给了越南当地的介绍人。

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秦先生支付的18万元介绍费并非全部是介绍费,其中包含相亲结婚彩礼等支出费用。据此,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介绍人实际取得的财产并非一审认定的人民币14万元。根据开支情况及双方的过错程度,结合秦先生和女方共同生活3个月,至今未解除婚姻关系等事实,酌定阮氏一家承担返还秦先生介绍费人民币45000元。

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最后撤销了红安县人民法院(2024)鄂1122民初3372号民事判决,要求阮氏一家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秦先生人民币45000元。

秦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二审判决后,对方已退回45000元介绍费,但其希望讲述经历,避免他人重蹈覆辙。

红星新闻记者拨通阮氏的电话,她接听后,始终没有说话。记者加其微信,希望其就此谈看法,但她没有通过。

红星新闻记者 韦星

编辑 杨珒 责编 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