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亲妈妈被强行调岗“事多路远”,法院判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现代快报讯(记者 李子璇)崔某是淮安某房产公司的员工,负责两个项目,工作地点一直在A区B小区。2024年2月,房产公司与崔某协商将其调整至A区S项目做专职文员,并要求其负责三个项目的文员工作。崔某认为岗位调整后其工作量增加且通勤时间也增加五十分钟,遂要求房产公司涨工资或补贴通勤费,但房产公司未同意。近日,现代快报记者从淮安市清江浦区法院获悉此案件。

记者了解到,2024年4月,房产公司向崔某发出《工作调动通知函》,写明因公司经营需要,安排崔某至A区S项目从事文员工作,崔某表示拒绝调岗,并每天到原岗位打卡上班。后房产公司暂停崔某打卡权限。2024年5月,崔某向房产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认为房地产公司违反法律规定恶意调岗,并诉至法院,要求房产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庭审中,房产公司辩称,崔某多次主动提出离职,房产公司也多次与崔某协商调岗事宜,公司不存在恶意调岗的行为。

法院审理查明,崔某于2023年1月登记离婚,其婚生子为学龄前儿童,由其个人抚养。崔某居住地点与原工作地点仅隔1km。若崔某调整至A区S项目工作,其工作量较前岗位有所增加,通勤时间也增加。

法官表示,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其经营状况、用人需求,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及与劳动者协商的基础上,依法合理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这是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但该调岗必须具有合法性、必要性以及合理性。调岗后,若导致劳动者通勤时间、生活成本等大幅增加,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不得任意变更工作岗位及工作地点。

本案中,房产公司就调岗问题与崔某进行了协商,但所提供的岗位增加了通勤时间、工作量,却没有相应提升待遇,并且崔某的原工作岗位为普通文员,不具有不可替代性,房产公司未能证明调岗的必要性。崔某居住地与原工作地点仅隔1km,且为单身母亲抚养一子,调整工作地点势必会对崔某生活造成不利影响,不具有合理性。

崔某与房产公司因调岗事宜发生分歧,导致崔某离职,房产公司应支付崔某经济补偿金。最终,法院判决房产公司向崔某支付经济补偿。判决生效后,房产公司已向崔某支付了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