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28.8元罚款!泰安肥城市新合作这家分店因售过期食品“栽跟头”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张泽文
3月26日,一则来自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罚通报,让泰安市新合作商业有限责任公司石横分店成为众矢之的。该分店因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被处以5028.8元的罚没款,这一消息引发了社会各界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强烈关注。
在肥市监处罚〔2025〕242号文件中,泰安市新合作商业有限责任公司石横分店经营过期食品的违法事实被清晰呈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性质恶劣。食品安全是关乎民生的底线问题,经营过期食品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对公众的身体健康构成了潜在威胁。
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五)项之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相关情形,对该分店做出了严肃的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28.8元,罚款5000元,罚没款总计5028.8元。处罚决定于2025年3月26日下达,公示截止期为2026年3月26日。
事实上,这已经不是该分店第一次因经营过期食品而受到处罚,此前肥市监处罚〔2024〕54号文件也曾对其类似违法行为进行过惩处。屡次犯错,充分暴露了该分店在食品安全管理上的严重缺失,对食品安全法规缺乏应有的敬畏。
食品安全大于天,食品经营企业作为保障食品安全的关键一环,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从食品采购的源头把控,到储存过程中的规范管理,再到销售环节的严格审查,每一个步骤都不容有失。此次对泰安市新合作商业有限责任公司石横分店处以5028.8元罚没款,正是监管部门向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亮剑”的有力证明。
希望此次事件能给所有食品经营企业敲响警钟,以5028.8元的罚没款为戒,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让消费者吃得安心、吃得放心。
新闻线索报料通道:应用市场下载“齐鲁壹点”APP,或搜索微信小程序“齐鲁壹点”,全省800位记者在线等你来报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