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反映学校食堂刷脸相隔10秒扣款4次,西安一中学回应
随着智慧化管理方式走入校园食堂,刷脸支付也在渐渐代替饭卡支付,高效便捷的同时,也会有一些烦恼。这不,西安这所学校的家长就向华商报反映了“重复扣款”的问题。而对于重复扣款,学校表示会全额原路退回,并将尽快优化调整,解决这一问题。

漫画/张永文
家长反映:孩子食堂吃饭
相隔10秒再次扣掉10元
6月4日,西安国际港务区实验中学有家长向华商报反映称,上学期学校食堂给学生们安装了刷脸系统,孩子刷脸吃饭后,他在手机APP上可以看到消费情况。“有一次发现几秒内重复扣款了一次,我反映给老师,老师反映给食堂,最后钱原路退回来了。后来发现每个月都会有几次重复扣款,虽然食堂都会把钱退回,但家长很烦恼,需要一直关注APP,去查看有没有重复扣款。”
6月4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在学校附近见到这名家长,他打开手机,介绍了孩子安装食堂刷脸系统的来龙去脉。“以前是用饭卡,用饭卡充钱,然后刷卡吃饭。上学期,学校通知,食堂吃饭刷脸,在这家银行办卡,然后下载银行APP,打开APP,点击‘生活’,再点击‘食堂’,就能看到消费记录、余额等。”
根据家长提供的部分消费记录,2月的一天中午,相隔10秒,再次扣掉10元;当天下午6点半,出现同样的情况,再次扣掉12元。记者数了一下,餐费重复扣款有8次。
“有一次,也就10秒吧,重复扣了4次,每次12元,一共48元。”这名家长说,对于重复扣款,学校食堂都会全额退回,但就是增添了家长们的烦恼。“接娃时,大家都讨论这个事,我觉得,如果重复扣款不好解决,就用饭卡支付,也简单。如果把这个问题解决了,刷脸支付也挺方便,充值方便,我们在手机上也能了解孩子在学校的吃饭消费。”
为什么会出现重复扣款的情况呢?他们家长说,也与孩子、老师沟通过,因为孩子们集中去吃饭,一小心挤一下,脸再晃一下,就会发生重复扣款。
学校回应:刷脸支付初衷是资金监管
方便学生和家长
随后,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来到西安国际港务区实验中学,一名初二的同学谈起食堂刷脸支付时说:“比以前方便了,不用担心饭卡找不到。有时候会不小心重复刷脸扣款,但给食堂说一下,钱会退回来。”
学校相关负责人听闻记者来意后,对此进行了回应。
这名负责人表示,目前,食堂开通刷脸支付正在各学校普及,最主要的初衷是资金监管,餐费不再直接进入学校,而是通过银行进行监管,通过银行的话,刷脸的方式是最有效的。另外,这样也可以提高学生用餐时的排队效率,支付更便捷,也不用担心饭卡丢了,按照以往,经常有学生丢了饭卡,需要在食堂重新办卡。还有,用饭卡时,是学生带着现金到学校充值,安全方面,家长监管不上,现在家长能在手机APP上查看,对孩子们的吃饭消费情况一目了然,可以在APP上直接充值,不用再拿钱到学校充值。
该校这名负责人表示,在新技术应用中出现家长反映的重复扣款问题,他们会随时调整。接下来会尽快从技术上进行优化,想办法解决。另外,也会马上征集学生、家长等意见,如果大家需要,学校会商定开通其他支付通道。
相关案例
全国多地学校食堂已安装“刷脸”系统
6月4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查询发现,全国多地学校食堂已安装“刷脸”支付系统。
从今年春季学期开始,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校园餐有序启用食堂“刷脸消费”系统。据报道,长期以来,学校食堂都采用传统餐卡收费模式,因排队时间长、餐卡易丢失等问题,给在校师生就餐及食堂运营管理带来诸多不便。如今,学校上线启用“刷脸消费”系统,师生“刷脸”后,系统会直接从绑定的银行账号进行扣款,让大家享受到刷脸就餐的便利。家长也能直观了解孩子的就餐消费情况,合理设置消费限额,帮助孩子养成良好消费习惯。食堂管理员通过平台统计消费数据,实现高效管理。
近年来,甘肃省静宁县将智慧食堂建设与民生实事深度融合,以金融科技赋能校园场景,在县内各学校食堂启用“线上充值+刷脸支付”智慧系统。
自2025年春季学期伊始,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麻家渡镇中小学引入了“数字食堂”一卡通刷脸识别系统。竹山县“数字食堂”采用了先进的智能化管理系统,从食材采购、库存管理、菜品制作到支付结算,全程实现了智慧化、数字化管理。
相关法规
6月1日起 新规禁止“强制刷脸”
人脸识别技术在便利人们生活的同时,随之而来的一些现象也引发了公众对个人信息安全的担忧。6月1日起,《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引发公众广泛关注。此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针对人脸识别技术的法律规范,该《办法》的出台,意味着人脸识别步入系统性治理新阶段,带来了可操作性与可执行性的有效指导,有利于推动人脸识别技术在合法合规轨道上持续健康发展。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梳理了《办法》内容。
针对特殊人群:处理残疾人、老年人人脸信息的,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环境建设的规定。
关于个人同意权与撤回权: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人脸信息的,应当取得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的单独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人脸信息应当取得个人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人脸信息的,个人有权撤回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个人撤回同意,不影响撤回前基于个人同意已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效力。
关于未成年人: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人脸信息的,应当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人脸信息的,应当在存储、使用、转移、披露等方面制定专门的处理规则,依法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安全。
关于使用安全: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取得个人单独同意外,人脸信息应当存储于人脸识别设备内,不得通过互联网对外传输。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脸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超过实现处理目的所必需的最短时间。
此外,《办法》禁止“强制刷脸”,要求保障替代方式。实现相同目的或者达到同等业务要求,存在其他非人脸识别技术方式的,不得将人脸识别技术作为唯一验证方式。个人不同意通过人脸信息进行身份验证的,应当提供其他合理、便捷的方式。
公共场所方面:在公共场所安装人脸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依法合理确定人脸信息采集区域,并设置显著提示标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宾馆客房、公共浴室、公共更衣室、公共卫生间等公共场所中的私密空间内部安装人脸识别设备。
此外,《办法》还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办理业务、提升服务质量等为由,误导、欺诈、胁迫个人接受人脸识别技术验证个人身份。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在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存储数量达到10万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以上网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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