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婚内网贷50万元,法院:女方不知情且未用于家庭,不算共同债务
男子小陈与小倩结婚后,两人共同出资购买了房屋并产生了房贷,其间亦产生了其他债务,其中包括小陈从七个网络借贷平台借的50余万元。现夫妻感情不和起诉离婚,应当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5月14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离婚纠纷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判决夫妻共同购买的房屋各自享有50%份额,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结合夫妻是否具有共同借贷合意,以及相关债务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等资金用途综合认定;其中小陈从网络平台借款50万元,小倩不知情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法院认定该贷款为小陈个人债务。
2019年12月,小陈与小倩登记结婚。2021年3月,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总价120万元的房产,首付30万元中包含小陈父亲老陈转来的10万元,剩余90万元为银行贷款。此外,小陈的好友小伟在这期间向小陈转账5万元,但未备注转账用途。婚姻存续期间,小陈为自己缴纳养老保险金2万元。
此外,截止2024年8月,小陈以其个人名义向“度小满”“花呗”“360”“微粒贷”“好分期”“放心借”七个网络借贷平台借款,累计达50余万元。手机信息显示,小陈曾在2023年1月至12月使用网络平台炒股,每次投入金额5000元到2万元不等,后小陈在2023年底将股票账户内资金全部取出。
因就夫妻共同财产与债务分担问题未达成一致,小陈于2024年5月将小倩诉至南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人民法院,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与债务,具体包括要求平均分割共有房屋,确认剩余房贷60万元、老陈转账10万元、小伟转账5万元、各类网络借贷50万元等合计125万元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庭审中,小倩同意分割共有房屋并愿意共同负担剩余房贷60万元,但辩称老陈转账的10万元房屋首付款系对夫妻二人的赠与,而非借贷;对于小伟转账的5万元并不知情,对于网络平台借款50万元亦不知情、且小陈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该55万元系小陈个人借款,与其无关。
通州湾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陈与小倩之间的婚姻经登记合法有效,现小陈主张离婚而小倩不持异议,故予以准许。
(一)关于夫妻共同财产,两人要求分割共有房屋但未就分割方式达成一致,且均不同意一方享有所有权后给予对方补偿,故依据法律规定,法院认定双方可就该房屋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对半分割。对于小陈名下的养老保险金2万元,系夫妻共同财产缴纳,故小倩有权分割其中一半现金价值。
(二)关于夫妻共同债务,依据小陈主张,主要包括剩余房贷60万元、老陈转账10万元、小伟转账5万元以及网络平台借款50万元,法院具体认定如下:
关于剩余房贷60万元,双方均认可该债务系购买共有房屋而产生,故法院认定该60万元为共同债务。
关于老陈转账的10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本案中,老陈虽然为帮助小陈夫妻二人购买房屋而向小倩转账10万元,但是在转账时并未明确该款项为借贷,故法院对小陈主张该笔10万元为夫妻共同债务之诉请,不予支持。
关于小伟转账的5万元,虽然小陈主张该5万元借款用途是支付房屋首付,但未提交关于该5万元的借条或者能够证明该5万元借贷合意的证据,亦没有提交该5万元的使用去向记录,且小倩辩称对该5万元并不知情,故法院对小陈主张该5万元为夫妻共同债务之诉请,难以支持。
关于网络借款50万元,虽然小陈提供了一些证据证明该借款系夫妻存续期间产生,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但经审理查明,小陈和小倩均有较为固定的工作和稳定的收入,两人收入能够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小陈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大额网络借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且部分借款被其用于炒股;加之小陈在借款时并未告知小倩,而小倩亦抗辩对相关网络借款并不知情,故法院认为该50万元并非夫妻共同债务。
综上,法院判决准许小陈与小倩离婚,两人对共有房屋各享有50%份额,日后若变卖各享有50%分配权利;对剩余房贷60万元,双方各承担50%还款责任;判决小陈返还小倩养老保险金分割款1万元;驳回了小陈的其他诉讼请求。
小陈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通讯员 顾建兵 吴振宇 现代快报/现代 记者 严君臣